2011-02-05 39 vi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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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对多的关系,我有两个聚合根,出版商和广告活动:许多在DDD

  • 1运动可以有多个发行商的注册,
  • 1出版商可以分配给多个活动。

这意味着MTOM关系

所以在Publisher类中,我创建

List<Campaign> _campaigns; 

和运动类

List<Publisher> _publishers; 

我已经创建表的列(ID,两个publisherId, CampaignID)

但是我听说MtoM应该避免,我该怎么做?以上描述是正确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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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类问题:http://stackoverflow.com/questions/3932791/alternatives-to-many-to-many-relationships-with-cqrs – 2011-02-08 22:13:20

回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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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实,您应该避免多对多的关系,因为通常会出现这种关联的复杂性。一种方法是强制执行遍历方向。因此,在您的域中,如果最常见的操作是针对发布商以及它的广告系列,则可以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双向关系,而在您的广告系列资源库中有一个方法,用于检索给定广告系列的所有发布商。然后,您可以从广告系列类中删除发布商列表

或者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。